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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劳动工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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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赣1130民初591号 原告:王金根,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 婺源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珍珠山乡塘尾分场塘尾村37 号,身份证号码362334198611247513。 被告:王岳桃,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 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农科所宿舍7号,身份证号 码362302198708253011。 原告王金根与被告王岳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金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电、 消防工程合伙收益2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 与理由:1、原告是水电工包头,被告是做消防的包头,原、被告 是通过承包婺源县华星广场工程认识的。2、2023年2月2日, 原、被告与汪有胜签订了:水电消防劳务施工合同(汪有胜将德 兴市第七中学新建项目的水电消防劳务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和被 告)。原告与被告按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水电按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37元,地下室消防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2元,食堂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18元,其他楼按每平方12元。原告预算了水电工程完 工后净利润有30万元以上,被告预算了消防工程完工后净利润有 15万元以上,这样净利润将有45万元以上。于是原、被告达成 了口头协议:两人合作,原告负责水电安装和施工,被告负责消 防施工;被告负责工程款收账、工人工资发放和各项费用支出事 宜,届时总工程款减掉所有各项费用支出后,两人平分所得净收 益。3、2023年5月3日,由于汪有胜退出了德兴市第七中学新 建项目的水电消防劳务施工工程,于是原、被告与甲方项目部负 责人陈躬荣重新签订了:德兴市第七中学新建项目水电、消防安 装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按合同第三条计费方式与价格:①按图 纸建筑面积为约36621.6m²;② 水电价格每平方按47 元计算;③ 消防喷淋部分每平方按26元计算;④消防无喷淋每平方按15元 计算;⑤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安装增加项30,000元。参照第2 条原、被告预算净利润将有45万元以上,那原、被告与甲方项目 部负责人陈躬荣重新签订后,按工程建筑面积约为36621.6 m²计 算,水电新增纯利润是366,216元,消防新增的纯利润点是 109,864.8元,净利润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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