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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家属先提起民事诉讼,已经过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还没有审理,请问是否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原则?是否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潘斌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公安出身,多警种岗位历练,全面贴于实战。常年钻研刑侦、经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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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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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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