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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我与房开公司于破产前一年半时达成协议终止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市场价格全款购房,因为公司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又一直催还款长达一年,房开公司目的是一举三得,既还了债又卖了房并保障了资金周转。为了保证本人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也有购房需求,于是同意将还款全部按市场价格购房签订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一年半后公司破产无法交房,在债权申报后管理人确认为消费性购房,更换管理人后被调整为普通绩权,理由是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认定该购房合同为以物抵债。于是申诉至一审被驳回,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二审)败诉,理由是:不是真实购房消费者,实质是以物抵债等等,而同案同一法官对另一以烟酒款抵房款上诉案件却进行了改判予以认定了消费性优先权。而且一审对我们驳回申诉法律依据都是破产法第18条,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理由是一审法律适用错误,而对我的案件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律适用问题只字未提,只对我的证据为真实一句带过而采信对方事实进行判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真诚请求帮助,当然能为我代理更好,谢谢!
杨青松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珉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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