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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合伙开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身兼三职股东+管理+会计。现金丢失,没有给股东公告,未告知,且长期不予处理。
账目不清晰,报账无单据。
经股东会决定,店面实际管理人工资由底薪构成加提成,提成是每位股东分到多少钱后超出的钱按照百分之十提成,但是未满足此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给自己发了三千元奖金。
作为店面实际管理人+会计,其他股东对此人工作存疑,让其配合不予回应不许配合。
身兼数职的情况下跟其他几名股东私底下达成协议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要剥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名存实亡。
作为店面管理人,支出与员工薪资和店运营资金每月大额超额,他不负任何责任。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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