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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被告请求原告以原告车辆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将贷款借给被告。原告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直接打入了被告卡中。原被告之间随后即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每月还款一定款项给原告,并在一年借款期届满时一次性向原告还清剩余借款,同时,被告称自愿给原告一定报酬。被告在前一两个月按时还款后,后续几月均未履行约定还款,并一直找理由推脱。
刘春雨律师 河南-周口 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多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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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委员、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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