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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自然人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批发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拟认缴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甲先以货币出资5万元,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格19万元,丙以现金出资8万,另以管理经验作价3万元出资。章程同时规定,各出资人首次共缴纳出资折合人民币8万元,剩余部分在保证在5年内缴清。
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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