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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劳动工伤1个月前

肖某是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职工。1998年,为执行“人发[1997]89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5、96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从1997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政策规定,该事业单位向省人事厅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方案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明细表》称:全单位257人都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符合晋升条件,257人月增资共5459元。明细表中肖某由384元晋升到414元,月增资30元。该晋升方案获省人事厅批准:“经审核同意,你单位257人可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月增加工资5459元”。
1998年7月起,该单位开始按批准的方案给职工发工资,并补发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晋升工资,表明财政新增拨款已经到位,但发给肖某的进挡工资不是批准的414元而是349元,不升反降。经肖某质疑后,该单位于1998年10月取消349元改按晋升前的384发放,但仍未按批准的414发放。2001年肖某退休,本应转为退休金的该晋升工资也至今未发。
退休前肖某曾多次向该单位质疑为什么不发给晋升工资,该单位隐瞒省人事厅已经审核批准包括肖某在内全部257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事实,以“省人事厅不同意晋升”的谎言欺骗肖某,直到2016年肖某看到上述报表和人事厅审批意见后,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长期侵犯并受到了恶意的欺骗。肖某发现在省人事厅审批后,上述《明细表》中肖某由384档晋升到414档被事后涂改成由319档晋升到349档,显然是有人事后做了手脚。从2016年起,肖某多次向该单位投诉并面谈,该单位虽理屈词穷,拿不出任何理由或证据,但就是不愿纠正。(该单位原有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已经退休了,现在都是新人。)肖某无奈,准备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该单位,要求该单位停止侵害肖某的财产权益,返还侵吞的财产并赔偿损失。
肖某认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由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确定并由财政负担,单位只是负责发放,无权改变或克扣。晋升方案获批且财政拨款到位后,无论是否发放,该新增拨款本质上已是职工的合法收入,如果不发放,就是非法截留侵吞,其行为属侵害职工的财产权益,属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从1997年10月持续至今达27年,每月一次累计达312次。
请问:此案属于侵权责任还是人事争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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