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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李江系物业从业人员,应聘至某物业管理集团公司。2021年1月与该物业管理集团公司控股的之江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之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一年,约定李江自愿接受之江公司的委派,至该物业管理集团公司控股的双龙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工作。2022年1月又续签了一年。两年来李江一直在双龙公司工作,担任双龙公司总经理。期间,李江的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基本工资部分由之江公司发放,奖金福利部分由双龙公司
发放。2022年10月,李江与双龙公司所管理物业的业主发生重大争执,一时难以解决。2022年12月初,之江公司向李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江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李江收到后即向双龙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双龙公司欠薪(未发放其10-11月工资和加班费),破坏其办公室,阻碍其正常办公。
2023年3月,李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双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双龙公司认为,李江的劳动关系和之江公司建立,李江应该向之江公司主张。李江认为,实际的用人单位是双龙公司,其与双龙公司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问:你认为李江的劳动关系是和哪家公司建立的?李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1位律师回复

章洪春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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