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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赵一、钱二、孙三、李四共同成立了甲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各股东持股比例均为25%,孙三任执行董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2017年9月,钱二将其持有的20%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好友郑五,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随后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郑五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钱二又以同样的价格将前述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周六,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注资500万,约定注资完成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变为1500万,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应调整),甲公司应当尽快成立公司改制上市小组,将公司改制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需在两年内完成境内上市。届时,如未实现上市目标,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回购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权。
2018年5月,就甲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股东之间爆发严重冲突。此后,公司股东会再难召开。2020年6月,眼见公司经营每况日下,李四产生退出想法,但苦于其他股东均无购买意愿,李四遂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以公司不具有解散情形为由驳回。2020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水果采购合同。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一直拖延付款。 2020年10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指定金度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金度律师事务所发现:(1)股东赵一尚欠100万出资未缴足;(2)早在 2019年年底,甲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且从2020年1月起,甲公司即开始大面积拖欠职工工资,但在这期间,执行董事孙三仍然照常领取工资和绩效奖金;(3)2020年8月,甲公司将其租用的A公司的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B公司,并已完成交付,现A公司要求将其机器设备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020年12月,赵一的男朋友钱多多认为甲公司虽被申请破产清算,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遂向赵一提议由其投资入股,并获得甲公司全部西餐业务的独家经营权。赵一觉得该方案可行,于是未与其他股东商量便直接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予以受理。
2021年2月,金度律师事务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计划决定:(1)对银行的300万债款折抵为100万;(2)对丙公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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