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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文如下:
第10条 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接触或者终止后1年内,乙方承诺:
1、不组建或者参与组建与甲方所生产的开发产品类别相同的竞争性企业;
2、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不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型服务;
4、不进行与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的同类产品的研发工作
如果乙方离职之后,能证明出于履行本条义务而使其损失了额外的劳动收入的,甲方可在上述年限内向其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为乙方在甲方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第14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您好,请问我是否需要向其证明我因竞业限制遭受所谓“额外的劳动收入”损失以获得补偿金?如不需要,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后超过三个月企业未向我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自动失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王淼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国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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