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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2014年,在外地打工的王某接到家中求助电话,遂到ATVM机取款,遇机器故障,乘机多取走9万元。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可对王某从轻处罚。该案数万字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论证理由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较平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家庭生活困苦,案发自首后,能及时归还全部所盗款项。王某对社会管理秩序心存畏惧,其案发后的行为说明他仍心存良知。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大部分网友认为该判决书辨法析理,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目前通说关于刑法中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仅包括秘密窃取,而本案中王某是利用自己真实的银行卡,在公共场合,采取合法和正当的手段提取现金,并没有秘密窃取,但本案为保护银行的财产权利,将盗窃行为解释为非法转移他人占有的行为,从而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以上解释的解释方法和解释分类(按解释尺度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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