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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于2012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21年9月,公司告知张涛,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其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张涛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同月,张涛收到工资条显示9月工资为2万元。2022年5月,张涛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近万元损失,事后,张涛提出每月扣除本人工资的10%作为过错弥补,公司同意。2022年12月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向张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张涛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张涛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公司为张涛支付经济补偿多少钱?张涛是否可以有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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