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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套设备,6月15日如期交付,后原告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于7月26日发现设备有瑕疵,若使用该设备,则只能生产二级产品,使用合同约定质量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则全是一级产品。按照正常产量每日少获利润500元。该设备正常生产期限为1年。
交付时该设备实际价值为10万元。而符合合同的货物的市场价格6月15日为12万元,7月26日为13万元。原告已先履行合同即已交付了该款。若由被告对该设备进行修理,需推迟生产10日,每日损失10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返还价值差额3万元;(2)赔偿因机器设备不能及时安装使用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1000元共1万元;(3)赔偿因设备只能生产二级产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每日500元,以1年365日计,共185000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1)和(2)之间、(2)与(3)之间、(1)与(3)之间以及(1)(2)(3)相互之间能否并用?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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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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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15年法律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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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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