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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是这样的:我与毛某人共同购买一块地,写有协议,约定按份共有,不能擅自买卖.该宗地只写毛的名字.但是毛违反合同法,不遵守约定,恶意违约,擅自将该宗地买给事业单位.我将毛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后才知道该宗地不是毛买给事业单位的,是姓何之人买给事业单位的。毛说他抵押给何了。但是毛抵押给何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予以公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公告用的是毛的地证字号,不是何的地证字号。这证明何并没有取得该宗地,管理部门并没有颁发证件给何。何伪造证件以及公章是非法占有处置我依法取得的该土地,买给事业单位。请问律师,这属于刑法吗?该怎么办?请回复。谢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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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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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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