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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 60 天通知甲方的,或者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以合同到期日计算,每提前 1 天应支付甲方 1天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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