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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方是租车行,B方是客户最开始方,B在A方租了一辆电动车,B方再转手卖给其他人,其他人再转手卖出去,其中转手几次未知,最终到C客户手上,C方合法凭证购买车辆,A方在其他地方找到了车辆,在A方与C方协商,已经立案后,车辆在C方手里并未拖走,A方再次遇到车辆并将其拖走并未告知C方。在已经立案的基础下,A方将其电动车拖走并未告知C方,C方得知车辆A方拖走也有证据证明是A方的人拖走,C方是否有权起诉A方偷车行为
殷万亮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
吴泽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自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多年的执业中,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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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自身最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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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久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和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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