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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时仙与王人辉1996年登记结婚,2006年5月11日离婚。2005年12月10日,王人辉向赵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赵松借款82万元。赵松于2006年10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始,王人辉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其借款,共计82万元。该借款系王人辉与徐时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请求判令王人辉、徐时仙共同归还借款82万元。徐时仙在原审中答辩称:本人并不知情,且王人辉有赌博恶习,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王人辉未作答辩。原告证据:借条一张,转账记录一份。被告证据:三个证人,证明王人辉有赌博的恶习。
曹达宏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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