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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林某为其丈夫余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5万元,受益人为余某女儿余女,投保人林某依约按月交纳了保费。1999年11月,卧病住院的被保险人余某约好友陈某等3人到医院,由余某口述,陈某代笔,变更保险金中的1万元给被保险人母亲李某作为安度晚年之用。12月3日,被保险人余某因疾病身故。之后,李某将其子余某生前所立的内容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实后,将保险金中的1万元予以扣留,受益人余女只领取了4万元。余女监护人林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剩余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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