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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某商场)在商场内销售按摩椅,在销售过程中,在电视上打下广告,每个椅子售价500元,来款即发货。乙批发商见状,发现按摩椅很便宜,于是向甲所指定账户打了10000元,要求购买按摩椅,但甲告知乙按摩椅已经售罄,两人之间发生争议。后丙顾客进入商场购买按摩椅,甲在其营业大厅发布公告,称因产品尚处于试验阶段,凡在本商场购买该按摩椅的顾客,“如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商场概不负责”。丙在甲商场购买该套按摩椅,但该产品存在缺陷,致其背部受伤,其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提出其早已提前发布了免责公告,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甲可否根据这个免责声明来进行免责?有什么法律依据?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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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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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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