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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劳动工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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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田光与郝建签订《抵押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郝建对第三人刘三名下车辆享有抵押权,现郝建将该抵押债权项下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转让给田光,车辆品牌为奥迪,型号FV7201BALLD,颜色黑色。《抵押债权转让协议》由郝建签字,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郝棒汽车公司盖章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田光向郝建支付196000元的购车款,19万通过POS机刷卡支付至郝棒汽车公司账户,6000通过现金支付郝建。郝建向田光交付了该奥迪车及车辆行驶证。2019年3月20日早晨,田光突然发现奥迪车不见,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接到一名自称是深圳市大众商务公司员工的电话,郝建得知奥迪车系该公司的抵押财产,其已将奥迪车开走,并将一份与实际车主刘三在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H-AHA168978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通过出租车带给田光,田光才得知该车辆郝建并无处分权。田光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双方签订的《抵押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郝建及其配偶王美,以及郝棒汽车公司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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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婷婷律师 内蒙古-通辽  内蒙古信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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