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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房产纠纷1个月前

2004年8月,王某向徐某借款84万元,约定2005年8月24日还清,金盔公司对该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4年7月28日,周某出具声明书,声明无偿以自己名义代王某购买
房产一套,按揭款由王某以周某名义支付,房产所有权归王某。同年10月21日,金鑫公
司与王某、张某签订反担保协议,张某以其房产一套为王某借款向金鑫公司提供反担保:
各方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王某末依约还款,为此,徐某起诉王某、金鑫公司至
法院,法院于2005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王某返还徐某84万元及利息,金鑫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同年11月21日,金鑫公司向刘某借款20万元,承诺半个月内还款,借款用
途为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但金鑫公司未能依约还款,亦未起诉王某、张某行使追
偿权。刘某遂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行使代位权。
问:刘某对王某、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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