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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刑事辩护1个月前

你好!我组有一块山地1982年分配山地(油茶林)时因此山地上只有稀疏少量茶叶树,就未分配给本组任何村民名下,大家一致公认为本组39户集体所有(我村其他村民小组也有类似未分配到户的公山)。近期因某厂扩建需征收此山地,在我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组组长称此山地是他的(因其在此山山脚有约4亩油茶林,其就称此山地是其个人所有。注:我村所有的山林都没有山地林权证,都没有书面材料证明),与该厂签订合同,并收已收取征地款24万元。 其间村、镇两级组织过调解,其一直坚称此山为其个人所有,40年来无人问津,现在有收益就眼红他。 争执双方都各有证人证言 ,组长称当年他已满16岁清楚当时情况,他的证人是数十年间帮他采摘过油茶籽的朋友,而我方证人都是当年曾经参予我组当年当配山林的老人 。但在调解过程中组长也动摇过,提出拿出一些钱来当作组上38户每家每户吃红,不要再争执下去 。 请问组长此行为构成犯罪吗?我们想去林业公安或者公安局经侦大队以侵占我们集体财产事由报案,其行为够公安立案标准吗? 或者其他途径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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