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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丙丁三人分别欠下100万债务,甲与乙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是2021年5月1日,与丙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为2021年6月1日,与丁约定的清偿期限为2021年7月1日;现三笔债务均到期且未清偿。
现甲对丁清偿其100万债务,其清偿行为是否有效,乙、丙能否以其债权先到期为由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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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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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擅长领域有婚姻家庭,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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