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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薛某(女)为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分别为郭甲、郭乙、郭丙,
三子均已成家并单独成户。
郭某与薛某婚内在A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并自建房屋,户内成员登记为
郭某与薛某二人。2019年郭某去世未留有遗嘱。2020年,薛某与郭甲、
郭乙、郭丙三人签订《家产协议》,约定:薛某独自生活,生活费用由郭
甲、郭乙、郭丙三人分摊,每人每月300元,按月支付;薛某在世时宅基
地上房屋归薛某所有,薛某百年后由郭甲、郭乙、郭丙三人继承;不赡养
老人的将来不能继承房屋。协议签订后,郭甲和郭丙按时支付赡养费,郭
乙仅支付3个月后便不再支付。
2021年,A村进行宅基地统一不动产登记。
薛某认为:根据《家产协议》中“薛某在世时宅基地上房屋归薛某所
有,薛某百年后由郭甲、郭乙、郭丙三人继承”的约定,该房屋应当登记
为薛某一人所有。郭甲和郭丙同意。
郭乙认为:其是案涉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对其享有财产份额。《家产
协议》中的约定系以薛某在世为限定条件,在特定时间段内将自己对该房
屋的份额让渡于薛某,而非无偿赠送给薛某,薛某对该房屋并不享有完全
的所有权,自己系该房屋的共有人,亦应当被登记为共有人。
双方产生争议。薛某以郭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宅基地上
的房屋归薛某一人所有。
陈国丰律师 山西-长治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
王婷律师 山西-晋中 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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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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