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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8年11月1日到某实业公司工作,任主任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0日,陈某接到通知,其岗位因公司调整已被取消,陈某遂在公司待岗,在待岗期问,陈某接受了公司组织的劳动法及相关知识培训,2012年1月公司安排陈某当勤杂工,陈某拒绝,4月,又安排陈某当窑工,陈某拒绝,5月,公司向陈某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提请仲裁。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解除合同?为什么呢?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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