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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县交通事故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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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出卖人):格尔木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
甲乙双方于__年_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__碧桂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号楼-单元室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位于(下称“该商品房”)。
现甲乙双方明确知悉,该项目一期已完工,但因该项目二期地块拆迁问题未解决,二期地块未开发建设,导致项目整体规划验收未通过,进而导致无法进行竣工备案。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竣工备案的情况下,基于房屋现状,乙方请求交付房屋。就前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如下约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双方已明确知悉未达成,乙方仍申请交付房屋;
二、甲乙双方不因前述事宜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以起诉、投诉等任何方式要求甲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和主张任何赔偿、补偿费用;不向任何单位进行投诉和举报等:
三、双方明确知悉,因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未通过,仍坚持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双方自愿协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录二《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中第二条:“出卖人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之日起10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送交相关部门,并将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变更为“出卖人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之日起19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送交相关部门,并将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不要求甲方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和主张任何赔偿、补偿费用,不向任何单位进行投诉和举报等。
四、本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书约定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此之外,双方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
《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本《协议书》内容知悉无异议,自愿承担违背上述内容的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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