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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甲出生于1985年3月4日,1998年12月2日至1999年3月1日期间,先后盗窃他人财物2万元;1999年4月5日至2001年3月1日期间,先后盗窃他人财物1万元、抢劫他人财物3000元;2001年3月5日至2003年2月期间,又先后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
问题: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要点提示:(1)根据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可以分析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2)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注意实施犯罪时行为人的年龄,以准确适用有关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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