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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男) 诉称: 我与李某 (女) 原系恋爱关系, 2015年2月为准备结婚用房, 双方选择了×区×路×号×单元705号房屋 (以下简称705号房屋) , 由我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因我的身份证于2014年10月丢失, 2015年4月才能补办完成, 无法签订购房合同。故由李某签署了购房合同, 购房款由我父母直接汇入李某帐户, 其中包含我小姨王某汇入的一笔, 合计60万元。2017年交房后, 705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我又承担了房屋的全部装修费用及家具家电购置费用。同年, 我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毕业, 找了份没有编制的工作, 收入很低, 无法满足结婚条件, 双方始终未结婚。2019年6月,因工作及生活诸多不顺, 我只得回老家, 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2021年, 我与李某明确分手, 表示李某可以暂住705号房屋一段时间, 李某表示同意。如今我父母均已退休, 父亲瘫痪在床, 家用日趋拮据。我向李某提出欲处理房屋, 李某也表示配合, 但一直拖延。故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705号房屋归我所有。李某辩称: 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 因张某是我初恋男友的室友, 双方才相识。我本意是通过张某找到初恋男友, 双方常有联系。我和张某不是男女朋友关系, 也没有确立恋爱关系, 更没有分手的事情。张某得知我父母在石油系统里有关系, 想通过我父母联系相关项目, 看到我想买房, 便主动提出借款给我, 出借数额确实与汇款金额一致。2021年石油系统某事件后, 生意无法进行, 张某才找到我要求偿还这笔钱。张某所述因身份证丢失无法购房签订合同并非事实, 办理临时身份证也是可以签署合同的。且705号房屋是精装房屋,不需要装饰装修。张某所述均不属实。
孙忠民律师 山东-泰安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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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法务多年经验、拥有敏锐谈判技巧,准确快速了解需求,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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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汽车工程系,理工科背景。擅长并深耕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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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律师,合伙人主任律师,黄红律师在法院民商事审判岗位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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