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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于2014年8月应聘到该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洪某的岗位为销售部经理。另外,洪某在该公司的工作中还负责进货,但是没有将该职责在合同或其他制度中予以明确,只是由双方口头约定。2015年2月和3月,由洪某负责的店面多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遭到顾客投诉,并且还使公司承担了问题货物的退款及赔偿损失。2015年7月8日,公司以洪某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洪某发出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7月13日前办理离职手续。洪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你认为劳动仲裁将如何裁定?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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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律师,是沈阳律协公司及投资并购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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