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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应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吗?如果不出具,违反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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