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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俊和小美是大学同学,双方于2016年确定恋爱关系后并同居。2018年双方开始商量婚事,但小美的母亲提出双方若要结婚必须在市中心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小美名下。2021年1月24日,小俊和小美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俊和小美购买位于市中心的房屋,房屋总价121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37万元,按揭支付84万元。小美支付了首付款中的20万元,剩余金额由小俊支付。2021年2月24日,有关房管部门对该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该证书载明涉案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小俊占10%,小美占90%。但小俊和小美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载明,贷款金额为84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款项由小俊的账户偿还。小俊也提供偿还贷款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6月结束恋爱关系。小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同居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归小美所有,小美向小俊返还购房首付款,按揭款,中介费等购房费用37万元,并有小美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案涉房屋的归属和剩余贷款应当如何处理?
朱波律师 陕西-安康 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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