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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路段时处于红灯状态,本人骑行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时速约25公里/小时,见非机动车车道有三位行人,按了喇叭示意,紧急情况下采用后刹制动侧卧倒擦伤行人,本人为了避免擦伤行人摔倒在地,后得知伤着发生交通事故为被追尾者前车,在非机动车道处理追尾事故。(一般来说发生了追尾事故,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应当开启双闪、车后50米放置三角警示牌、人员快速车内至安全区域)然而三角指示牌和快速撤离并未执行。
中途受害者(索要2000元和身份证正反面,其后交警到达现场后说索要身份证无用处)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