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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号因为试用期拒绝为公司实名注册工作电话卡而试用期不通过被迫申请离职,当天便办理了离职手续,9月14号发给我的8月份工资条发现离职后扣除了我20天的事假工资为3246.92元,为什么离职之后还要计算为事假扣除工资,不应该是当月工作多少天并按多少天的工资去算吗
李俊佳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20余年,主任律师、法律专家、法学会委员、市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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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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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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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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