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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劳动工伤1个月前

[案情]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 -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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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银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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