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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曾任一家小报社广告部主任.。我报订的关于赊登广告的规定是:只准赊登2次,金额不准超过5000元。我拉来一广告,客户要求赊登15次,赊登金额高达75000元。我向社长法人汇报,社长法人亲自与客户洽谈后,同意他们违反报社的规定,赊登15次,赊登金频75000元。社长并在我与客户签的赊登协议上批了同意并签上了名字。后来,客户没按协议还款。后来,后任法人要扣我工资抵客户广告款,我说我是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请您提供2003年《民法通则》有关法律给我,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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