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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当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安排乙方待岗时,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标准为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该约定的标准合法吗
杨文坚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五汇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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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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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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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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