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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A区政府与相邻的乙市B区政府订立《合作协议》,就环境保护的相互协作达成若干约定。为履行该协议,A区政府与C公司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将相关环境治理工程发包给C公司。该工程施工完毕,A区政府委托D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D公司出具意见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A区政府遂向C公司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C公司在1个月内通过整改使工程质量达标,同时要求C公司支付30 万元工期延误赔偿金。试问:
(1)A区政府与B区政府的《合作协议》是民法上的合同吗?
(2)A区政府与C公司的《承包合同》、与D公司的委托合同是民法上的合同吗?
同(3)A区政府向C公司发出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是民法上的行为吗?
(4)A区政府要求C公司支付30 万元工期延误赔偿金,这是民法上的责任吗?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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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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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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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国企,恒大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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