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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坐标安徽省,被告二与被告一2008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被告一,价格为8万元。2008年下半年,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三方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一将案涉房屋转售给原告并承诺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权证,被告二亦认可《被告二应无条件提供方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得索要任何费用》。并该条款并在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房款,被告一将案涉房屋交由原告居住至今2023年,2019年现上述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一一直积极协调,但被告二因房价上涨,需要补差价为由拒绝配合。
请问,在三方签字确认《被告二应无条件提供方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得索要任何费用》,被告二现要不到差价,不想遵照合同要求,以违纪违法为由,想过户给被告一,在由被告一过户给原告,从而达到增加2个人成本。请问,是否法庭上可以以合同约定为由强制要求被告二过户给原告?应该用什么样的理由呢?
刘赢赢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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