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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独三不能依法院职权追加,为什么《批复》里说如果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他有权选择有独三或者原告另行起诉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郭卫平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朴信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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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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