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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婚姻家庭1个月前

被保险人,第三者同意被保险人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保险条款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扣除,被保险人,第三者一致同意保险公司审核结果,明细如下: 医疗费:5535元,伙食费:8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1176元,误工费1350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5535元,伙食费800元,护理费1176元,误工费1350元,各项费用损失等共计9661元,支付被 保险人郝永厚账户 一、本次事故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后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纷。任何一方(包括伤者受委托人)不得再以本次事故为由向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协议自保险公司打款后生效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盖章) 被保险人(签字按手印): 电话: 年月日 第三者人(签字按手印)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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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少峰律师 内蒙古-包头  宁夏瀛智(包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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