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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交通事故1个月前

2006年起签署5年土地承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允许私自种树改变农田性质(种桃树),合同写明乙方在使用期内不能改变农田性质,合同到期后没有清理土地附着物没恢复土地原状态,霸占我方土地一年多,然后交三年租金但没有签署任何合同协议,三年后,依然没有清理土地附着物,继续霸占两年土地,承包人去世后,进行土地征收承包人儿子索要土地附着物赔偿金,我方要不要给承包人儿子土地附着物赔偿金

1位律师回复

杨建设律师 山东-济宁  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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