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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971年至1988年我是福建一国企干部编制,1988年因公出差返回时,获知公安部门已批准了我申请定居香港照顾老父亲(香港居民,86岁 独居) 因临近出境规定时间,厂长催促我先去香港,回来后再办理内退或停薪留职手续。1989年我回单位继续上班时,被告知“已离职”。2021年 我申请原单位出具我曾经的“工作证明”,原单位提供了一份《辞职呈批表》,经司法鉴定不是本人手迹,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被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法院都以超过仲裁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时效,判我败诉,我认为他们适用法律错误,仲裁争议在2008年5月才实施,而原单位伪造辞职申请书发生在1988年,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向我提供,有招可支吗?谢谢!
唐振辉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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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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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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