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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咨询件)
申请人:刘勇,男,1992年生,大学文化
被申请人:市政府某局的局属企业(均为国有,以下简称某局企业)
一.申请事项
裁定某局企业与刘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刘勇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事实理由
2014年6月,刘勇经某局安排,到该局A企业工作、有工资;2014年10月,该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刘勇到局C企业、工作在局B企业、工资福利和“五险一金”由局C企业发放和缴纳。该局C企业完成局里交待的工作安排、执行局里的决定、按时给刘勇发放缴纳工资福利和“五险一金”(“五险一金”C企业出钱、请某协会交纳至今)。显然,缴纳“五险一金”的关系不顺。况且,刘勇自2014年到该局企业工作以来,该局C企业落实局里的安排、已为刘勇发放缴纳工资福利及“五险一金”近10年、但该局C企业至今未与刘勇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请裁定该局C企业与刘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刘勇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裁令该局C企业直接为刘勇缴纳“五险一金”、不再采取出钱转请某协会缴纳的办法)。
【注:刘勇有该局C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福利(银行打卡)、餐卡、年终奖励发放的衣物以及出钱请某协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凭证;有该局C企业党支部吸收其入党的凭证;有在该局B企业工作凭证;有该局的获奖证书等】。
可否认定:刘勇与该局C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C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许玉清律师 江苏-扬州 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
本人自由成长于法学氛围中,学业亦是选择的法学,后放弃国企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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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小慧,曾担任芜湖市妇女联合委员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及山西省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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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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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律师,律师执业前是一名有着22年军旅生涯的中校军官,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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