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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本人于2008年11月20日晚,在滁州市凤凰西路一巷道内,当时与朋友于涛两人在巷口说话,迎面走来四人,其中一人与于涛有矛盾,于涛随即叫该人到旁边说话,留我与对方三人在巷口处,我当时正在打电话(可调取通话记录),三人从路边一人拿起一块石头欲要进入里面找于涛,我随即拦住,被三人围殴拿石头拍打我头部,于涛听见动静随即出来,其中有一个拿石头打我的人立马往路上跑,我去追他过程中,我两都被路牙石拌到,我起身从口袋拿出水果刀用刀把往我追的那个人头上砸了一下,于涛在巷子里拿水果刀捅伤其余三人。我第二天得知有人报警后就去了滁州市琅琊分局,当晚被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我和我追的人,受轻微伤,其余巷内被于涛捅伤的三人有两人轻伤。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后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我缓刑。 (注:当时我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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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二十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曾任985大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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