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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月A公司欠B公司130万元,2022年4月法院判B公司胜诉,强制执行中发现A 公司没有可执行资产,2023年五月B公司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A公司前股东张某,变更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张某未履行缴足其所占10%注册资本金的法定义务。A公司前股东张某2011年5月3日出资100万元占股10%,有出资汇款凭证,2011年5月4日A公司注册成立,2011年5月5日这100万转出给张某,2014年张某退股,不再是A公司股东。请问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这个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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