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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月份退休,人社审核人员以我的养老保险缴费是趸交到92.年7月份为理由,拒绝承认92年7月到92.年10月的工龄,要我拿出92年7月到92年10月的工资条来证明当时我上班了。30多年了,这个东西跟本就没有了,难道有92年7月就已经参加保险的养老手册不是最好的证据吗??而审核的人要从劳动局92.年11月份盖公章的日期算起,这合规合法吗?我要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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