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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当时正在深圳某小学3年级的龚丽娜在楼梯口摔倒。马虎的校医检查认为腹部没有异常,就让龚丽娜自己回教室上课了。下午回家后,母亲带她到医院诊治,方知为脾脏破裂,并于当天做脾脏切除手术。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龚丽娜的伤情构成5级伤残。但是校方以龚丽娜这次事故为意外伤害事故,拒绝给任何赔偿。请问:
1、谁将为龚丽娜的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2、家长可以通过哪些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获得赔偿?
3、假如龚丽娜父母对学校处理不服要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提出申诉,你能否代龚写一份申诉书?
张秀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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