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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被一个不认识的人以其父所留遗物欠条,起诉法院,我去法院和原告法官说:欠条上签名,按手印,电话,非我本人操作,而发官说:让我拿出不是我的证据,(欠条上与我有关的就只有欠条上的签名)而能证明我的只有欠条上的指纹,被告要求指纹鉴定,我问法官,我的权利,法官说:只有配合,所以我只能配合,(而且是垫钱配合,去哪里了都是我自己出费用)现在鉴定结果出来了,与我无关,原告撤诉,请问接下来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从那些方面维护我的权益,还有我想不通的是:欠条上只有一个名字,与我相同,电话号码不是我的,也没有住址,被告用他的方法查到的我的信息,将我告上法院,这样做不违法吗?法院就凭一张欠条和被告起诉书上得被告人名字一样,(我认为和我起一样名字的虽然少,但也不能只有我一个人吧)就下传票,做法对吗?
赵鹏律师 山西-大同 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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