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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 2004 年7月 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 元钱装在一个黄色女士提包内,放在车上。原告骑车去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原路返回寻找。期间,邻居赵宁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海中的儿子王晓东拣到了提包。邻居王虹彩才也看到了王海中的儿子拣到了一个黄色女士提包。原告多次
找王海中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给 2000 元酬谢,但是,王海中拒不交还其儿子拣到的提包。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悄悄录了音。这样,原告起诉至法院,出示了这盘录音带,并有证人赵宁、王虹彩出庭作证。
请问:如果你是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如何认定录音资料的效力?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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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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