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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下,公司跟供应商签的第一份采购合同的执行期限至2021年11月止,合同快到期了,我们又继签合同,续签的合同采购期限从2021年7月开始执行有调低价格。现在对方说第一份合同执行期到2021年11月止,所以2021年7月至11月的价格还是要按第一份合同执行。我们认为已新签了合同,应按新签合同的价格执行。哪方才是有理的呢?
王锋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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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汉大学本科毕业,法律专业。已经代理过百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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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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